課程內容
I. 保羅書信導論
在這一堂課,我們預備要來探究保羅書信,我們會分成幾堂課來學習這十三卷書信。這些書信絕大多數都是在我們不久前所探討過──也就是在第一代的基督教的歷史期間寫成的。尤其是在路加所寫的使徒行傳,保羅的服事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A. 書信背景
在介紹保羅的書信之前,我們需要先簡單介紹一下在古希臘羅馬的世界,人們寫作書信的情況。希臘人和羅馬人,有時甚至包括猶太人的孩子,都會在年輕時學習一些特殊的寫作形式。據說為了適用於不同情況,書信具有許多不同的體裁或是文學形態。而我們從保羅的幾封書信,大致上可以看到他使用了其中的一種文學形態。一旦我們讀到了那些書信,就會將它們指出來,讓大家知道。
B. 文學結構
古代中東人的書信寫作,幾乎都是在遵循一個相對固定的形式或結構,這樣的寫作方式在當時被視為十分得宜。(1)典型希臘羅馬風格的書信都是以問候語開始;我們或許能將它稱為甲向乙的問安。作者先自我介紹,再介紹收信人是誰,接著向對方簡單打聲招呼。在猶太人的世界,最常見的問候語是沙龍(shalom),意為「平安」;而在希臘羅馬人的世界是凱琳(chairein),意為「恩惠」。
有趣的是,保羅在好幾封書信中使用了這兩個問候語,因為他希望收信人既有恩惠也有平安。不過,接著他就按照基督徒的問候習慣提到了耶穌的名,幾乎沒有一次漏掉。在這些開頭的問候中,保羅也經常自稱使徒,表示他相信自己所擁有的權柄和啟示都是從上帝領受的。
(2)在開頭的問候之後,希臘羅馬風格的書信通常會接續一段簡短的感謝詞。在這段感謝詞中,作者通常會向上帝或神明作出感恩的禱告或發出讚美。關於這一點,保羅在書信中幾乎未曾忘記這樣做,因此當他省略了這個部分,似乎背後有特殊的用意。同樣地,其後當我們讀到這樣的內容,就會提出讓大家知道。
(3)接下來就是書信的主體,這是信中最長的一部分,其中記錄了要傳遞的主要信息。
(4)如果有什麼特別的要求,比如像是保羅作為領袖,要對下面的人提出希望他們遵守的要求或命令。這些要求或命令通常都會集結在一起,並且在傳達完畢書信的主體內容之後,於信末提出。
(5)第五點,也就是最後一點,通常是結尾的問候語。我們將會看到保羅書信在這個部分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
II. 寫給加拉太教會的信
我們簡單介紹完保羅書信之後,就要進入加拉太書。許多保守的解經家認為,這封書信是保羅最早寫成的書信。傳統認為,加拉太位於我們今天稱之為土耳其的中北部,當時是一個由許多民族居住的省份。不過,使徒行傳並沒有提到保羅在旅程中,曾經往北方移動又抵達那麼遠的地方。儘管如此,我們卻必須承認,沒有證據讓我們能夠假定路加在使徒行傳中,將保羅所有布道之旅的細節都記錄了下來。
然而,我們確實讀到並且探究了保羅在布道旅途中去過的城市,像是在歷史上位於南部地帶的加拉太、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當羅馬人接管了古代中東地區的部分土地,為了管理而把它們重新劃分成更大的行省,這些我們剛才提到的南方城市也就一同被歸併到羅馬帝國的加拉太省,該省不僅包括居住在北部的少數民族、原先的加拉太人,還包括居住在土耳其中部,甚至是地理位置相對偏向中南部的百姓。
如此一來,保羅在寫這封信的時候,腦袋裡或許想著的是這樣的一群加拉太人。他無意中在加拉太書3章1節提到了這一點,以致證實了我們的判斷。保羅在這節經文為著加拉太人如此容易被人矇騙而發出哀嘆。這不禁使我們聯想到在使徒行傳第14章,那些愚昧、易於受到欺哄的路司得人──他們首先把保羅和巴拿巴當作神來拜,隨後又把他們兩人當作魔鬼一樣,起來反對他們。
A. 寫作背景
加拉太書的寫作背景,看來與使徒行傳第15章引發使徒會議的背景相同。那時人們為此相互爭論:相信基督、加入教會的外邦信徒是否必須接受割禮;或是總體而言,他們是否必須遵行摩西的律法才能得救。顯然,有一部分的猶太人,甚至是猶太基督徒都主張這樣行,以致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將他們稱作「猶太派基督徒」。
保羅在寫這封信的時候,很可能正在準備動身前往根據使徒行傳第15章所記載,在耶路撒冷召開的使徒會議。不過,我們必須承認,要從加拉太書以及使徒行傳這兩卷書的內容,找到事件彼此之間的關聯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保羅在加拉太書第1、2章講述了自己信主的過程,以及隨後開始的服事。接著,他就提到從自己信主之後到前往耶路撒冷,中間隔了差不多有十七年之久。當他到了耶路撒冷,就與在那裡的猶太領袖針對他所傳之道的正確性,進行了一段長期的辯論和討論。這個記載於加拉太書2章1至10節的會面或會議,與使徒行傳第15章所記載的使徒會議,至少在表面上有許多相似之處。
B. 寫作時期及目的
倘若這兩段經文記載的內容是相同的事,那麼加拉太書顯然是在使徒會議之後才寫成的。但是,如果真是如此,那麼彼得在加拉太書2章11節以及之後的表現,就非常令人費解了。因為經過使徒會議大家所產生一致同意的決議上,彼得的態度似乎顯得退縮。他回到了安提阿時,迫於猶太派基督徒的壓力而不與未受割禮的外邦基督徒一同團契。雖然我們當然知道彼得的身上發生了許多不一致的事,然而最好的辦法是在使徒行傳和加拉太書中之間提出不同的關聯性。
實際上,使徒行傳提到保羅曾經去過耶路撒冷好幾次。加拉太書也有同樣的記載,而將這兩卷書的記載視為不同的關聯性更為合適。使徒行傳第9章提到保羅最初悔改信主的經歷,而保羅也在加拉太書第1章提到了這一件事。當保羅寫到他信主三年之後才第一次前往耶路撒冷,去見那裡的使徒。這與使徒行傳在第11章的結尾,記載保羅因著饑荒的緣故,曾經去過耶路撒冷的記載時間相符。當時一個名叫亞迦布的先知預言將有大饑荒,尤其是猶大地的災情將會非常嚴重。於是,安提阿教會的基督徒同意將救災捐款送往耶路撒冷教會。
乍看之下,雖然使徒行傳11章27至30節的記載,似乎與加拉太書2章1至10節的沒有什麼重疊之處。但是事實上,它們之間還是有一些內容能夠互相佐證。保羅寫到他從上帝領受啟示要前往耶路撒冷,也提到了亞迦布的預言。他也在加拉太書2章10節提到,大家很快達成共識要來記念窮人,這樣的事也是他熱心去行的,而這些內容也很自然地與使徒行傳第11章的記載產生關聯。
如此看來,我們應當將加拉太書2章1至10節,保羅與耶路撒冷的領袖及使徒的會面,視為一次不同以往的、非正式的會面,而且這次會面的時間,應該是先於使徒行傳第15章所記載的那一場正式召開的使徒會議。為了概括說明這些誠然複雜的資料,我們必須將下列的幾段經文串連在一起:使徒行傳第9章與保羅在加拉太書1章15至24節所記載的信主故事;使徒行傳11章27至30節與加拉太書2章1至10節;使徒行傳15章1節,一些信徒來到安提阿,聲稱外邦信徒必須接受割禮才能得救與加拉太書2章11節,保羅當面指責彼得和後續的經文。這些經文告訴我們,保羅是在第一次布道之旅之後,才寫下了這封信。不過,由於在這次布道之旅結束後不久,他就要預備前往耶路撒冷參加使徒會議,因此他必須趕快寫完這封信──因此,這封信或許是在倉促之下寫成的,所以措辭十分嚴厲,甚至可能貫串整封信。再加上保羅發現,那些曾經導致他與彼得在安提阿發生衝突的猶太派基督徒,如今到他曾經布道過的南部區域加拉太的幾個城市,像是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擾亂那裡的教會,所以他的表達語氣當然會比較強烈。
基於這個原因,保羅寫下的這封書信通常被稱作護教書信──護教的意思是指為信仰辯護。或者更準確地說,保羅藉由為自己所傳講的信仰辯護,來反擊那些擾動教會的份子,也就是那些猶太派基督徒──聲稱自己是基督徒的猶太人。然而,在保羅來說,這些人已經違反了真實教義的準則,成為一群假教師,因為他們教導人們要遵行律法,才是能夠得救的必要且先決條件。
C. 恩典的捍衛(加拉太書1章1節至2章14節)
因此,加拉太書是保羅為了要回應這些情境,而寫成的一封充滿熾熱情感的護教書信,我們可以將它分為三個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加拉太書1章1節至2章14節,保羅為他作為使徒的權柄辯護。儘管讀這封信的人大多數都是在他的布道事工中結出的果子,可是因為假教師所造成的威脅,使得他必須再度起來捍衛自己所傳講的福音的正統性。在加拉太書1章1節至2章14節這段經文,保羅總共分成八個項目來說明他的想法。
首先,保羅用了開頭的五節經文,強調他作為使徒的權柄。按照古代的標準,這一段在神學上的問候,內容十分冗長、詳細,表達的方式很不尋常。
其次,保羅省略了他在其他書信中常見的感謝或禱告。由於事態在他看來十分嚴重,所以他希望藉由如此嚴肅的寫作方式,讓讀者明白他的內心極為不悅。
第三,他從加拉太書第1章6節,也就是書信主體的起頭,宣告除了他所傳的福音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的福音。這並不是說在教會歷史上,人們不能以多元的方式來理解福音,而是在闡明保羅十分在意的一件事,那就是任何將好行為作為得救強制條件的假教訓,絕對都要予以反對。
保羅在加拉太書第1、2章談到的其餘五點,都與上帝在他生命中的作為有關──這位曾經名叫掃羅、來自大數的猶太人,之後在多數為外邦人的群體中服事時改名為保羅──開始講述自己信主的經歷、他在耶路撒冷的遭遇、如何領受了使徒的身分以及基督教在之後幾年的發展歷程。
第四,在一開始,保羅就提到自己以前是多麼的有長進和成功,甚至是作為一個猶太人,他明白自己的生活完全無可指責。許多理論認為,保羅向主悔改只是心理上成熟的表現,或是他和許多世紀後的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一樣,深知自己完全無法以猶太人的身分遵行律法的要求。然而,加拉太書1章11至14節的這段聲明,卻證明這兩種理論都是建立在不實的聯想上。雖然或許在不同的時空,有一些人的內心會出現這樣的感受,但是保羅的見證並非如此。腓立比書3章6節的內容可以交叉驗證保羅在加拉太書所作出的描述,像是他如何自認作為一個猶太人完全無可指責,並且按照祖先的傳統他比任何人都要熱心,如同他在加拉太書所描述的一樣。若不是復活的主以超自然、奇妙的方式,在他前往大馬士革的路上親自向他顯現,保羅的生命是根本不會迴轉的。
第五,保羅強調在他悔改信主之後,並沒有馬上與在耶路撒冷的使徒見面,藉此強調他對基督教信仰的理解,至少在核心基礎上的知識完全是從上帝而來的,而非出自於任何人。
第六,他提到經過三年之後(如果他悔改的日期是主後32年,那麼3年後就是主後35年),他才與使徒見面,不過他與他們之間的接觸非常有限(加拉太書1章18至24節)。
第七,保羅在加拉太書2章1至10節提到,又再經過十四年之後,他與使徒才有了一次深入的接觸。在這次的會面中,使徒對他所傳講無需行律法的基督教信仰表示贊同,並沒有對他作任何限制,同時也鼓勵他繼續關懷窮人。
第八,基於上述幾點內容,保羅最終指出彼得在安提阿的時候,因他有可責之處就受到保羅的當面指責。彼得沒有依照大家先前達成的共識原則來行事,可能是因為他當時並沒有立即認同這個結論。因為是等到大家在耶路撒冷召開使徒會議之後,也就是彼得在經過了幾天或幾週之後才冷靜下來,以致意識到自己的問題。正如他在使徒行傳第15章所表達的內容:猶太人和外邦人之所以得救,同樣都是因著恩典。不過,當彼得在安提阿,他卻在這個立場上予以讓步,因此受到保羅當面強烈的指責。然而,保羅記載這件事是要讓我們看見,他自始至終都在遵行上帝的旨意,未曾屈從於人的權柄,而是忠心持守上帝所啟示的福音。
D. 恩典的解釋(加拉太書2章15至4章31節)
從加拉太書2章15節開始一直到第4章的結尾,保羅接下來進入第二個主要的論證策略,並且勾勒出書信的部分輪廓。在這段經文中,保羅要向加拉太人闡明基督教福音的真理:人稱義單單是因著信,而非因遵行律法。加拉太書2章15至21節所記載的內容,既可看作是保羅在安提阿對彼得所說的話,也可看作是保羅針對那個事件寫給加拉太信徒的反思。無論是哪種情形,都陳明了這封信的核心主題:人稱義是因著信,而非靠行律法。
「稱義」是保羅書信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字詞。它是一個從法律領域,亦即從法庭被挪用過來的隱喻,通常這個詞在希臘羅馬的世界被理解為宣告「無罪」,或是被告獲得釋放。而這個詞在屬靈上的意義是:所有的人,甚至是那些即將成為基督徒的人,在上帝的面前本來都是有罪的。但是,因著基督的受死付清了我們本該要負擔罪的贖價,以致我們可以在上帝的面前被宣告無罪,並得稱為義。
接著在加拉太書第3、4章,保羅繼續藉由不同的回應策略,為著這一項真理辯護:人唯獨藉著信,而非藉著行律法,才能與上帝和好。
第一,在加拉太書第3章的開頭,保羅請加拉太人回想自己信主的經歷,提醒他們在最初接受福音時,是因著信而非因著行為得救。
其次,保羅追溯到以色列國的始祖亞伯拉罕,指出在創世記第15章,亞伯拉罕如何因著信,而非如同後續經文所記載,因著他在幾年之後所做的好行為,而被上帝稱為義。如果連以色列國的始祖都需要因著信而非因著行為得救,那麼其他的猶太人得救的方式當然也是一樣──更不用說那些沒有猶太血統的人,同樣也是因著信而得救。
第三,保羅在加拉太書3章10節指出,律法無法使人得救。舊約律法不斷地對以色列人指出他們的罪,而祭牲只提供了暫時的保障,指向將來要臨到的那一份完全的祭物,希伯來書對這個主題作出了極其詳盡的解釋。不過,律法是開放性的:它本身並不是目的,也總是不完全的,以致不能為所有的人提供一次性永久的救贖。
第四,保羅使用與歷史相關的類比,指出律法只是一個權宜的過渡時期。雖然上帝最初與亞伯拉罕立約,但是直到過了四百年才有了律法。不過,律法並沒有取代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因此,如果在律法出現以先,亞伯拉罕就能因信稱義,那麼基督的臨到也就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信仰不是因著行為,而是單單因著信心。
當保羅寫到這裡,他似乎意識到會遭到人們的反對,就接著寫了這句話:「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而在加拉太書3章19節至4章7節,他也談論了這個議題。一方面,或許聽起來似乎有些矛盾,不過律法實際上會使人經常犯罪──意思是有意識地違反律法。雖然這聽起來十分令人遺憾,但是倘若律法出現,人們反而會在本性上認為那些事物比先前尚未受到禁止之前還要更加誘人,以致後來違反律法。然而,某些程度上來說,保羅在此要表達的是一個相反的內容:律法之所以存在,為的是要發揮監護的職能。
監護人(paidagogos)是一個希臘文。不過,在古代監護人是一個奴隸,負責接送孩子往返學校。換作是今天,我們可以說律法像是接送孩子往返學校的校車。它的主要工作不是指導,而是行使監管、保護的功能。律法保護我們,防止我們落到沒有律法約束的糟糕境地,直等到基督來了的時候。而接著保羅也清楚指出,基督的時代早已來到。
加拉太書第3章剩餘的內容和第4章的開頭,談到了我們在這樣不再受到律法規範的時代中,能在基督裡享受的特殊權利。只要藉由洗禮,我們在基督裡就有了新的身分,正如加拉太書3章28節所寫道,在基督裡不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保羅陳述完這一點之後,再次回過頭來探討他對因信稱義的理解,並在加拉太書第4章的結尾,藉由講述一個著名的寓言故事,將因信稱義的主題推向高峰。在那個寓言故事中,保羅將猶太教基督徒對誰是奴隸、誰是自由人的理解,與他在基督裡的理解作了比較和對比。
從字面上的意義和生理血統來說,猶太人的祖先是被揀選的族類──藉著亞伯拉罕的愛子以撒,猶太人被視為上帝的選民,而外邦人則被視為亞伯拉罕與使女夏甲所生奴隸之子,以實瑪利的後代,與上帝的揀選無分。然而,保羅完全顛復了這個寓言或類比指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只要是凡信靠基督的人,都是在靈裡得著自由的人──因為他們因著信,已經成為了亞伯拉罕屬靈的子孫。相反地,那些仍然受到律法捆綁的人,儘管他們在肉身上是猶太人,也是上帝的選民,在靈性上卻依然是奴隸。雖然我們不能確定猶太派基督徒是否信服這樣的想法,但是可想而知的是,保羅藉由一個戲劇化的方式,已經徹底顛復了當時猶太人一成不變的概念,他也認為這些內容能夠說服那些收到信的加拉太人。
E. 恩典的應用(加拉太書5章1節至6章18節)
加拉太書的最後兩章,也就是這卷書的最後一個部分,談到了一個不同的主題。人們既可能活得太過律法主義,也可能活得太過放蕩無忌。為了避免讓人誤會保羅在前四章所強調的內容,是在說基督徒的生活毫無道德根基可言,加拉太書第5、6章就是要來反駁這個誤解。對於保羅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沒有所謂的折衷方案,非此即彼。講完這一點之後,保羅就提到了基督徒的生活,其實能夠符合道德及倫理的價值。
關於這一點,在加拉太書第5章的最後部分,這段著名的經文提到律法的總綱就是愛。而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保羅也在加拉太書6章2節寫道,當人們受到聖靈正確的引導,就能實現基督的律法。最後,保羅重申了這封信所提及的幾個主題,並以問候語作為結束。
F. 加拉太書的神學意義
根據馬丁·路德對加拉太書所提出的著名神學信息,加拉太書總體上可被稱作為關乎基督徒自由的「大憲章」(Magna Carta)。不過,我們其實很難將這樣的論點置放在加拉太書上。雖然基督徒已經從一切形式的律法中被解脫了出來,可是我們在應用這個主題時,必須注意到律法主義的兩個基本形式:一種被稱為「顯性律法主義」(hard legalism),意思是將行律法或好行為,作為得救的必要條件。不過,在耶穌基督的教會中,這種形式的律法主義已不常見。另一種被稱為「隱性律法主義」(soft legalism),這種律法主義在不知不覺中讓人覺得,只有遵行一大堆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情,才能藉由聖靈與上帝維持良好的關係,而且這些事情的範圍完全超出了聖經的明文規定。雖然沒有人認為這些事情是得救的先決條件,卻會讓人將與上帝的關係建立在行為表現的基礎上,並且帶來罪疚感,使得原先本該自由、喜樂的關係轉成在追求遵守律法,如同保羅所斥責的那些猶太派基督徒一樣。